精神科护理标准

发布时间:2015-08-20 | 来源: | 点击数:14113

  一、特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严重自杀、自伤、伤人、逃跑及激烈兴奋躁动并有冲动和生活不能自理者;

  2.精神障碍并伴有严重躯体病患需要特殊护理者;

  3.木僵患者;

  4.严重的症状性和器质性精神病患者;

  5.癫痫持续状态的患者;

  6.严重精神障碍并伴手术及需要卧床休息,密切观察的患者;

  7.特殊治疗的患者或司法鉴定患者需要特殊护理者。

  (二)护理要求

  1.设24小时专人护理,严密观察患者病情,监测生命体征,及时与医师沟通。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保持静脉输液或其他导管通畅。

  3.根据患者病情,落实专科护理和安全护理措施,必要时遵医嘱实施保护性约束。

  4.做好基础护理,每日2次洗脸、梳头及口腔清洁;每日2次留置尿管护理或每日1次会阴护理、洗脚;每周1次洗头;每周2次温水擦浴;根据需要帮助患者使用便器、更换被服、剪指(趾)甲等。协助非禁食患者进食\水或注入鼻饲饮食。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实施床旁交接班。

  6.每班记录病情、护理措施和效果,特殊情况即时记录。

  二、 一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年老体弱,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有自伤自杀、伤人、毁物、外走行为者。

  4.严重兴奋躁动,行为极度紊乱者。

  5.精神运动深度抑制、紧张、木僵者。

  6.拒食、拒治疗,生活不能自理者。

  7.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者。

  (二)护理要求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及时与医师沟通,做好护理记录。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及效果。

  3.根据患者病情,落实专科护理和安全护理措施,必要时遵医嘱实施保护性约束。

  4.做好基础护理,每日2次协助患者洗脸、梳头;根据需要协助患者洗头、洗澡、使用便器、更换被服、剪指(趾)甲、胡子等。协助非禁食患者进食\水。

  5.根据患者病情,向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相关的精神卫生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患者无严重自杀、伤人、毁物行为;或有轻度自杀、出走念头的流露,但能听劝且无行为者。

  2.表现懒散、行为怪异、有幻觉妄想,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3.出现一般药物不良反应,生命体征稳定的患者。

  4.老年体弱,有慢性病不宜多活动者。

  (二)护理要求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及时与医师沟通,做好护理记录。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及效果。

  3.督促或协助患者做好基础护理,每日2次协助患者洗脸、梳头;根据需要协助患者洗头、洗澡、使用便器、更换被服、剪指(趾)甲、胡子等。对非禁食患者协助进食\水。

  4.病情稳定时在病房内活动,有计划地安排患者参加各项有利于身心康复的活动,如工娱治疗、体育锻炼等。

  5.根据患者病情,向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相关的精神卫生健康指导,指导出院患者及家属按时按量服用药物、定期复诊、以及饮食和休息等注意事项。

  四、三级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病情稳定、生活可以自理的康复期患者。

  2.无自伤、自杀、冲动、外走危险的患者。

  (二)护理要求

  1.每3小时巡视患者,根据患者的病情,测量生命体征,及时与医师沟通,做好护理记录。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及效果。

  3.与患者商讨拟定计划,参加院内各项康复训练、劳动技能训练项目,为出院后适应工作、学习等做好准备。

  4.向患者及家属提供护理相关的精神卫生健康指导,指导出院患者及家属按时按量服用药物、定期复诊、以及饮食和休息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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