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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正式印发

  自2015年4月1日起,《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正式印发,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规定》对城镇医保参保人员因异地安置、转外就医、出差探亲等期间在异地就医,从申办流程、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转诊医疗机构管理、就医人员管理、争议处理等方面予以进一步规范。其中,增加非正常审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可解决渠道,因病情危急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转外手续的须在转外就医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补办;不属于适用范围产生的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确因特殊情况,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定后,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50%,剩余部分按相关标准、比例给予报销。具体政策见兰人社发【2015】115号文件《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批转市医保局<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