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打印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单

 

  一、参合政策

  1、2017年个人参合费用如何缴纳,标准是多少?

  2017年度我省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我市个人参合资金收缴工作原则上自10月15日起开始,12月15日前结束,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区自行安排。参合后当年不得退保,参合对象应如实提供参合登记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失误的,由参合对象承担相应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的视为不参加当年新农合。

  2、新农合参合原则是什么?

  坚持整户参合的原则。参合对象应以家庭为单位在年度规定时间内缴纳参合费,家庭成员如有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的,需开具相关证明,该成员允许不再缴纳新农合参合费用,以免导致重复参保。

  3、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在个人参合费用缴纳时那些优惠政策?

  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等群体的个人参合费用经核实后由民政部门代缴。三四类低保户的个人参合费用经核实后民政部门代缴50%,另外50%由个人自付。

  二、门诊报销

  1、普通门诊。全市门诊统筹报销办法按照《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普通门诊统筹就诊范围主要在乡镇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参合患者应选择参合地所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度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封顶线为60元,以户封顶,年度不结转。

  级别

  单次报销限额(疗程)

  报销比例

  封顶线

  村级

  30

  70%

  每人60元(以户封顶))

  乡级

  50

  70%

 

  2、门诊特殊病。2016年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由33增至36种,需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参合患者需持有近2年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历,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合患者,现仍需继续门诊治疗的参合患者,必须持有1年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体检或诊断证明,经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慢性病诊断专家小组鉴定确认,并报市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后,由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签发(认定)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病历。多种疾病只能认定二种。门诊特殊疾病的确定每2年为一个周期。

  门诊特殊病病种、封顶线及补偿比例

  序号

  类型

  诊断

  封顶线

  补偿比例

  1

 

  Ⅰ类(4种)

  尿毒症透析治疗

  70000

  90%

  2

  再生障碍性贫血

 

  20000

 

  70%

  3

  血友病

  4

  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5

 

 

 

  Ⅱ类(9种)

  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

  14000

 

 

 

 

 

  70%

  6

  恶性肿瘤放化疗

 

 

 

 

  10000

  7

  精神分裂症

  8

  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9

  失代偿期肝硬化

  10

  脑瘫

  11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12

  强直性脊柱炎

  13

  重症肌无力

  14

 

 

 

 

 

 

 

  Ⅲ类(17种)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3000

 

 

 

 

 

 

 

 

 

  70%

  15

  高血压病(2级及以上)

  16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17

  慢性活动性肝炎

  18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19

  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

  20

  癫痫

  21

  甲亢

  22

  结核病

  23

  克山病

  24

  大骨节病

  25

  布鲁氏菌病

  26

  心境障碍

  27

  器质性精神障碍

  28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9

  椎间盘突出

  1000

  30

  慢性盆腔炎

  31

 

 

  Ⅳ类(6种)

  黑热病

 

 

 

  1000

 

 

 

  70%

  32

  克汀病

  33

  包虫病

  34

  氟骨症

  35

  砷中毒

  36

  疟疾

  三、住院报销

  1、普通病种住院。2016年,我市新增市级专科医院(公立专科医院)级别,起付线为600元(儿科、残疾人300元),扣除起付线和新农合不予支付的费用后按70%报销(中医院80%),封顶线为3万元(特殊病种封顶线为5万元)。

  医院级别

  起付线

  政策报销比

  封顶线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50元(儿科、残疾人免)

  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项目后报销85%

  3000元

  各县(区)级医院(含二级厂矿及民营医院)

  500元(儿科、残疾人250元)

  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项目后报销80%(中医院85%)

  1.5万元(特病2万元)

  市级专科医院(公立专科医院)

  600元(儿科、残疾人300元)

  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项目后报销75%(中医院80%)

  3万元(特病5万元)

  市级医院(含三级厂矿医院)

  1000元(儿科、残疾人500元)

  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项目后报销70%(中医院75%)

  3万元(特病5万元)

  省级医院

  3000元(儿科、残疾人1500元)

  扣除起付线及自费项目后报销60%(中医院65%)

  4万元(特病6万元)

  2、特殊人群优惠政策。持有残疾证的一、二级参加人员住院补偿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15个百分点(此类人员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住院不再同时享受中药、中医诊疗项目优惠政策,总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转诊转院规定。各类疾病应遵循基层首诊的原则,基层医院(县、乡级医院)可提供诊疗服务的,不得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如确需转诊的参合患者,必须按照程序严格办理转诊手续。急危患者可就近选择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先行救治,但应在3日内向参合地县(区)农合局(办)登记备案,在度过危险期后(原则上不超过1周),应及时转回基层医院治疗,并凭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参合地县(区)农合局(办)完善登记备案,各县(区)农合局(办)将会严格审核该患者是否属于急、危患者。未经转诊或未备案的不予报销。转诊只限本次就医。对于已经明确的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年内需要多次放化疗的新农合患者,可依据本人出院证明和首次转诊转院审批表复印件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完成后续治疗,无须再次转诊。

  四、大病保险

  住院费用和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及城市低保人群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再次报销,报销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报销65%,年内报销最高5万元。